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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遗失后被刷 签名不符商家担责
发布时间:2007-06-12 | 信息来源:解放网

  吴先生的信用卡失窃后被人在超市盗刷了2700余元。吴先生认为是超市没有认真审核签名而对此负有责任,故要求超市赔偿全部损失。记者刚刚获悉,普陀区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吴先生六成损失,即人民币1644元。

  2005年12月的一天,吴先生正和朋友在虹桥的一家餐厅里用餐。突然间,吴先生的手机接二连三的响起来,吴先生打开一看,原来是银行信用卡的消费提示短信。吴先生心想自己正在用餐,怎么会发生消费呢,他连忙翻看自己的钱包,这才发现装着信用卡的钱包早已不翼而飞。吴先生立即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,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事后,吴先生查询发现,自己的信用卡已于挂失前被人在一家超市消费了2740元。查看超市留存的签购单后,吴先生发现,超市收到的签购单上签的只有一个形如“张”字的姓,连全名都没有。吴先生认为超市疏于核对签购单和信用卡上的签名,才造成其2740元损失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超市未尽认真审核刷卡人签名的注意义务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吴先生对信用卡未尽妥善保管责任,也存在一定过错,由此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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